中国硅酸盐学会分支机构组织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05-17
阅读次数:1778
(第八届理事会第十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中国硅酸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中国硅酸盐学会章程》第四章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二级组织,其名称为“中国硅酸盐学会××分会”、“中国硅酸盐学会××工作委员会”,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分支机构受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不另订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下不再设立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 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 评审本专业优秀论文,编辑出版专业书刊;
- 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就科技决策、科技发展规划等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 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奖励本专业优秀科技工作者;
- 开展本专业的继续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
- 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组织技术评审、鉴定及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 与地方学会的相应学术组织进行学术上的合作与交流;
- 受本会委托,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学生会员和普通会员,并向本会推荐荣誉会员、高级会员及团体会员;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具有下列条件
- 有规范的名称;
- 有固定的住所;
- 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 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 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 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根据学科发展及有利于本会开展活动的需要,由同一领域的专家、学者向本会提出申请成立新的分支机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分支机构方可开展活动。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
- 分支机构设立理事会(或委员会,下同),理事会理事(或委员,下同)原则上不超过70名,会员人数较多、专业范围较宽的分支机构可酌情增加,原则不超过100名;
- 理事会设理事长(或主任委员,下同)1名、副理事长(或副主任委员,下同)5~8名,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理事长(或常务副主任委员,下同)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及专、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名;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以及秘书长原则上在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中产生。
第七条 分支机构换届办法及有关规定
- 分支机构的换届,由分支机构本届理事会正、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应在换届改选前三个月向本会提出书面换届方案,包括理事人数、名额分配、连任和更新比例等,经本会同意后,应召开理事长扩大会议,协商、推荐产生理事候选人及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征求候选人所在单位意见后,报本会批准;
- 召开理事会换届会议(新老理事出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选举结果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 分支机构应将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名单报本会备案,分支机构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本会颁发聘书,理事由分支机构颁发聘书;
- 分支机构理事由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本会会员担任,正、副理事长由具备以上条件并有声望者担任;理事名额分配应注意本专业主要学术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部门、单位,但不平均分配。理事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原推选单位可提请更换,报理事会批准;
-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任期内年龄原则不超过70岁。正、副理事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工作时,分支机构可提出更换人选,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 理事会换届,理事更新不应少于四分之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50岁以下)在理事会中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新增选的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每年应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分支机构工作。
第八条 曾任分支机构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对本专业有较大贡献的理事,由新一届理事会推荐,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任为分支机构名誉职务,并可向本会推荐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依托于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科技水平、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能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和办公条件支持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党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经费及管理
-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包括:
- 举办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各种事业和活动的收入;
- 协助本会发展会员的会费留成;
- 社会捐赠和资助。
- 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并定期向分会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每年年底应向本会报送分支机构的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施“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本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撤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本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次常务理事会议(2018年4月13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4月14日起实施, 本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的《中国硅酸盐学会分支机构组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硅酸盐学会。